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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承揽拆迁工程行骗 合同诈骗获徒刑处罚金
                           假借承揽拆迁工程行骗  合同诈骗获徒刑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崔某、王某等人冒用其他公司名义,虚构承揽了首钢拆迁工程,骗取被害人钱财。2013年4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四一栋办公楼内,假冒唐山市弘运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名义,谎称承揽了首钢拆迁工程,进而与被害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胡某合同保证金人民币49999元。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崔某等人,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西井一企业办公楼内,假冒淮安市苏淮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谎称承揽了首钢拆迁工程,进而与被害人签订施工合同,以收取合同保证金为名,先后骗取朱某人民币2万元,朱某某人民币3万元,邱某人民币1万元,杨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崔某另以好处费为名,分别骗取朱某、朱某某、邱某和杨某人民币各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崔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冒其他公司名义,虚构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张某、崔某骗取的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骗取的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崔某、王某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被告人崔某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崔某退赔部分赃款,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