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彝良抢劫杀人焚尸案宣判 主犯死刑从犯无期
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高度关注的杀人焚尸案,终于有了结果。2011年6月27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彭召龙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冯永果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付万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由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7月份,被告人胡顺军与被害人张某某认识后,认为受害人有钱,胡顺军便邀约彭召龙、冯永果共谋抢劫受害人后将其杀害,并用汽油焚烧尸体,冯永果提出作案地点。
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冯永果、付万军买来汽油,当晚10时许,被告人胡顺军将受害人骗至其家后转至一废弃矿洞内,在洞底,四被告人对受害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30余元及银行卡两张,在逼问受害人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四人先后用刀对受害人进行刺杀,并将购买的汽油倒在受害人身上,受害人死后,胡顺军将汽油点燃焚烧受害人尸体。抢劫的银行卡一张因余额不足100元,另一张密码遗失而未取到钱。庭审过后,被告人彭召龙向法庭交来民事赔偿款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后,将被害人杀死,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并将尸体焚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胡顺军在案件中提出犯意,邀约他人积极实施犯罪,系主犯,应对其严惩;被告人冯永果、彭召龙、付万军为从犯,对三被告可从轻判处,被告人付万军系在前三被告预谋后受邀约参与犯罪,在案件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根据法律规定,对杀人焚尸案四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