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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15年10月31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等。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审议。
  在审议种子法修订草案时,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规范了种子管理者、育种者、生产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行为,加强了对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侵权种子和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和品种审定与登记的规定,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规定清晰、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有利于鼓励育种创新,维护农民利益,有利于推动我国种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修订草案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应及时出台。
  为推进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给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管理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国务院拟开展两项期限为两年的试点工作:一是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在化学药品中开展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为保证这个试点工作依法进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是可行的。
  与会人员还对种子法修订草案和授权决定草案的内容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