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不法侵害怒火攻心 男子防卫过当被判刑10年
因被人怀疑两次受到不法侵害,被告人郭弦在第三次遭到扭打后终于忍无可忍,向被打倒在地的侵害人挥起了尖刀。2011年7月14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郭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2010年6月16日,50岁的郭弦邀请同村村民赵全的妻子陈芬栽葱。当晚晚饭后,因天色已晚,一人在家的郭弦留陈芬住下。第二天下午6点和晚上10点左右,因怀疑妻子陈芬与郭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赵全的邻居邓骏出于朋友“义气”,随赵全一起先后两次到郭弦家,借故要郭弦交出陈芬和索要赔偿金为由殴打郭弦,并打砸郭家的财物,还强行去拉郭家的牛,后被村民劝阻。同年6月18日上午9点,觉得不解恨的邓骏携带一把长45厘米的黑色塑料柄长刀再次来到郭家,与正在吃饭的郭弦扭打中,郭弦夺过邓骏的长刀,用刀背砍伤邓骏的手和腿。随后又用扁担将邓骏打到在地。邓骏被打到后,气急攻心的郭弦随手抄起家中一把柄厂1米左右的尖刀,连杀邓骏胸、腹和背部数刀,致邓骏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邓骏系锐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郭弦在作案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处理。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被害人邓骏的妻子和年仅7岁的女儿、年近7旬的老母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弦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要求从轻处罚。
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案发前,被告人郭弦在人身、财产和安全两次受到不法侵害人邓骏等人的侵害。案发时,不法侵害人邓骏持一把长刀第三次侵入被告人住宅,并与正在家吃饭的被告人发生扭打,被告人为使其人身、财产和安全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不法侵害人邓骏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被告人在夺过不法侵害人的刀,用夺过的刀背砍不法侵害人的手脚,又用扁担将不法侵害人打倒在地后,已经制止了不法侵害,继续用尖刀刺杀不法侵害人身体数刀,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主动投案,不属于自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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