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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挪用建房用地款 自首退赃被判缓刑

                  村干部挪用建房用地款 自首退赃被判缓刑

      2012年11月22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村委会干部利用代为征收并保管农户建房用地款之便,挪用该款145000元后投案自首的案件,以被告人聂某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聂某光系高安市黄沙岗镇湖田村委会干部,主要负责协助镇土管所代为征收并保管农户建房用地款。2012年5月初,被告人聂某光多次挪用建房用地款合计55000元用于其个人经营养猪生意。由于养猪亏损,急需用钱填补被挪用的款项,5月中旬,被告人聂某光在黄沙岗镇遇到陈代春和陈爱民。聂某光告诉他们二人,自己做生意亏了,急需赚钱。陈代春和陈爱民告诉聂某光他们的朋友付细仔做生意想借钱周转。于是,被告人聂某光又挪用了90000元建房用地款,通过陈代春和陈爱民借给付细仔,并收取了付细仔预付的5000元利息。6月6日,湖田村委会书记和会计要聂某光将所收款50000元垫付给大队建小学教学楼。聂某光拿不出,便将其挪用公款的事说出,并出具一张145000元的欠条,承诺6月30日前还清。7月13日,聂某光归还了58155元建房用地款。至8月28日案发时,仍有86845元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聂某光家属将挪用的86845元款归还给湖田村委会。

  高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光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45000元给他人和自己进行营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聂某光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光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