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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出纳挪用公款八十万炒股获刑十年半

                   幼儿园出纳挪用公款八十万炒股获刑十年半

     房山区某幼儿园出纳员李某利用工作便利挪用公款八十万余元炒股,2012年11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李某今年三十多岁,大学本科文化,原是北京市房山区某幼儿园出纳员。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单位现金支票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倒现金及直接挪用单位托保费、伙食费等方式,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八十多万元,用于炒股、归还个人因炒股所欠欠款等,至案发,李某挪用的公款只剩八千余元可以归还。

  庭审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对给幼儿园造成的损失非常抱歉,并警示广大股友,要以他为戒,做到理性、合法投资炒股,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认罪程序审理,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判令其退赔挪用的全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