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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忍受半生家暴 古稀农妇杀夫获缓刑
                                                           不堪忍受半生家暴   古稀农妇杀夫获缓刑
       不堪忍受丈夫40多年的家暴,年近70岁的老妇怒将丈夫杀害,又因村民求情、家属原谅获法院轻判。2015年8月13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菊(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菊与被害人刘某(殁年70岁)系夫妻关系,结婚40余年间,被害人刘某经常因琐事打骂李菊。2014年以来,刘某殴打李菊的行为更加严重,多次声称要将李菊杀死,并于2014年12月底购买刀具一把,后该刀具被李菊偷偷地藏了起来。2015年1月9日晚8时许,刘某因参与赌博与李菊发生争吵,要求李菊交出刀具,并声称要杀死她。次日凌晨4时许,李菊起床如厕时看见家用铁锹,想到刘某的威胁性语言,遂产生用铁锹杀人之念。李菊携带铁锹至卧室,趁刘某熟睡之机,用铁锹对准刘某头部击打数下,后又拿出刘某购买的刀具朝其腹部、胸部捅了数刀。经鉴定,刘某系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脏器破裂出血对其死亡具有促进作用。
   案发后,李菊携带犯罪刀具赶至其四子家中,后在其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李菊与刘某共育有四子,四子均对其母放弃民事赔偿请求,并对她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菊居住地30余位年逾60岁的老人联名给法院写来请求信,认为李菊平时性格温顺,与村里人相处很好,被害人刘某好赌,且长期对李菊实施家暴,李菊是被逼无奈才实施杀害行为的,请求法院法外开恩,尽早放其回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菊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刘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40余年间动辄暴打被告人,近年来又多次声称要杀死被告人,并购买刀具威胁被告人,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暴力、威胁,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暴力的恐惧而产生的,故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较轻情节。案发后,李菊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系年近70岁的老人,其杀害的对象是长期对其实施暴力、威胁的施暴者,且其受到民众高度同情,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