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与丈夫起争执 孕妇点火泄愤获缓刑
一名孕妇因生活琐事与丈夫发生争执后,为发泄怨气,竟然在自家屋内点火。考虑到该女子有悔罪表现且有一婴儿需哺育,2015年8月5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女青年史某生于1994年,系外地来津人员,无业。2015年2月10日21时,史某在其居住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某居民楼内,与丈夫杨某发生口角,后杨某离开住处,史某遂使用打火机将室内床单点燃,自行离开现场,致使室内床、沙发、被褥等财物被不同程度烧毁。经群众报警,消防队赶至现场将火扑灭。2月12日,公安机关将史某传唤到案。
法院另查明,事发当日史某已怀孕七个多月,当日20时许,因他未给史某盛饭,她唠叨个没完,两人遂发生口角。杨某气愤之下欲离家,史某便说“你出去会后悔的”。而后,杨某去找自己的父亲,不一会儿,史某也赶来了,说了句“咱家着火了,是我点着的”。杨某父亲听罢马上跑去现场,史某也跟着去了。杨某的父亲证实,到现场后看见屋里的床和沙发着火了,邻居们帮着救火,消防队随后赶到将火扑灭。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史某居住地是一栋三层筒子楼,每层8个房间,史某居住房屋位于该楼楼道东侧尽头,室内沙发仅余金属支架,双人床床板烧穿。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与家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事,为发泄个人怒气,点燃自家屋内物品。史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殃及其他住户,仍点燃物品离家,放任火灾的发生及造成的危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史某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现有一婴儿需哺育,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