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挪用四万元国家补贴被判拘役三个月
利用代村委会收取退耕还林补助款之机,村主任多次挪作家庭开支或借予他人使用。2011年9月27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
2002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担任黎川县中田乡竹际村村委会主任。2002年期间,黎川县中田乡竹际村村委会与所在的竹一组等四个村小组及村民签订退耕还林协议,以村委会的名义在这四个村小组的274.5亩耕地上实施退耕还林项目,并以村委会主任李某的名字向林业部门申报该项目。自2004年始,县财政局每年都会根据林业局验收合格面积数,将上一年的退耕还林补助款通过财政所划拨到被告人李某的信用社账户上。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没有将财政所划拨到其账户上的上一年度退耕还林补助款总计164031元入村委会账,而是除将其中的128656.5元用于支付村里有关费用外,剩余的35374.5元被陆续挪作其家庭开支或借予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2004年至今,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之便用其个人账户将竹际村竹一组已经实施退耕还林项目的33.4亩耕地重复申报套取国家种粮补贴,其中2007年至2009年共套取国家种粮补贴款4799.2元,除将其中500元用于村公益事业开支外,余款4299.2元被陆续挪作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共计人民币3967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