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宾馆专为偷盗旅客 刑满释放不久又入监牢
被告人朱海华和钟素平都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两三年前刑满释放,但俩人不思悔改,专门去偷盗宾馆的旅客,2012年11月7日,均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被告人朱海华和钟素平都是赣州老乡,朱海华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0年2月刑满释放,钟素平也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刑满释放。俩人在家相遇,钟素平了解到朱海华是因在宾馆盗窃被判刑,便提议一起到外地的宾馆去盗窃,于是俩人一拍即合。
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朱海华、钟素平坐车来到万安县,以别人的身份证入住在某宾馆。两被告人先后来到其他几个宾馆踩点,发现这些宾馆不是安装了监控摄像就是地形复杂,不便下手,于是决定于4月11日晚上在其入住的宾馆进行盗窃。凌晨一点钟,两被告人从入住的房间出来,由被告人朱海华在一楼到二楼的楼梯处望风,被告人钟素平上四楼实施盗窃。被告人钟素平用铁丝自制的开门工具将405房间的门锁弄开后,被告人朱海华也上到四楼,两人将405房间旅客的现金3800元和HTC手机一部盗走,然后两人回自己房间取完东西,连房都没退,就直接从宾馆走路来到万安大桥,等到天亮搭班车逃出万安县。第二天早上,旅客醒来发现财物不不翼而飞,向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海华、钟素平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人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且两被告人属流窜作案,又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朱海华、钟素平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海华、钟素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