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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拐骗儿童去偷盗获刑一年半
                                                      渣男拐骗儿童去偷盗获刑一年半
 
     201563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骗儿童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刘彪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6月,被告人刘彪在常宁市板桥镇“姐妹网吧”上网时,与被害人刘某相识,提出带被害人刘某去外地偷包赚钱,并对被害人刘某讲:你只有12岁,被抓后公安机关会放掉你。被害人因上网缺钱便表示同意。20137月某天,被告人刘彪与同案人刘强(已判刑)二人在常宁市板桥镇“姐妹网吧”上网时,被告人刘彪向同案人刘强提出带小孩去提包,同案人刘强表示同意。730日被告人刘彪未经被害人刘某的监护人知道,采取欺骗手段,将被害人刘某带至常宁市培元办事处“华新宾馆”一房间与同案人刘强会合后,同案人刘强借故离开该房间,次日同案人刘强返回到“华新宾馆”门口,一起带被害人刘某到常宁市宜阳街道办事处荣华商贸城,由同案人刘强出资为被害人刘某购买了一套夏装,然后一起租的士到衡阳市火车站,再从衡阳市火车站乘车到株洲市,由同案人刘军(另案处理)在株洲市接应并住进株洲市一宾馆。在宾馆房间内,通过被告人刘彪口述,同案人刘强扮演被偷包的饭店客人向被害人刘某演示、传授偷包方法。后由同案人刘军带路,被告人刘彪及同案人刘强负责踩点,望风,带领被害人刘某多次在株洲市肯德基等饭店内盗窃。因被害人刘某胆小均未成功,被告人刘彪及同案人刘强对刘某进行殴打,体罚。201383日下午,被告人刘彪再次强迫被害人刘某进行盗窃的途中,被害人刘某逃脱并报警,后刘彪被警方抓获。
    常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彪无视国家法律,以到外地偷包赚钱利诱蒙骗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并向被拐骗的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分别构成拐骗儿童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彪犯拐骗儿童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彪以盗窃为目的,主观上具有拐骗儿童和传授犯罪方法两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拐骗儿童和传授犯罪方法两个犯罪行为,两行为均系手段行为,且相互之间不具有不可分离、内在必然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依法应按两罪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彪在拐骗儿童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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