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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宿主人家天亮盗窃 累犯落网再入监牢
                                    夜宿主人家天亮盗窃  累犯落网再入监牢
         2013年9月6日,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吕东深夜潜入事主家中,见主人在一楼一个房间睡觉,觉得不便行窃,于是就上到该事主家二楼的一个房间睡觉,待事主天亮去上班后再行窃,并盗得现金4000元、黄金戒指两枚和一条黄金项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吕东趁夜色摸进翁源县林业局某家属区逐家寻找盗窃目标,发现事主蓝某家的防盗门没有锁,便进入房屋内,用手扭动每个间房间的锁头,试探屋内是否有人。当发现一楼的一间房内有人在睡觉时,被告人吕东便上到二楼的一间房内睡觉,一直睡到上午9点左右,其听到事主出门后,便动手翻屋内梳妆台及衣柜,一共盗得现金4000元、两个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736.4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天后,被告人吕东驾驶其盗窃得来的摩托车,被失主认出并报警,公安民警将其抓获后,其误认为入室盗窃案发,在押送至工业路派出所时,慌乱中将其盗窃到的金项链丢到派出所办公室的沙发底下,后在其的指认下起获,同时在其身上起获现金3000元和金戒指一枚,所起获的物品已发还给失主。在审讯中,吕东对自己犯下的入室盗窃一案供认不讳。
  翁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大部分财物已起获并发还给失主,部分弥补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翁源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东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