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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宣判一起90后“洪星帮”案

                                  重庆宣判一起90后“洪星帮”案


       2011年11月30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吴银、谢敏冬、黄鹏、曹飞等8人90后涉恶团伙“洪星帮”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银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强奸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撤销缓刑,合并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的一天,吴银召集谢敏冬、黄鹏、曹飞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游园共谋成立“洪星帮”,推举吴银为“老大”,“洪星帮”主要有打架、收账和收取“会费”等业务,并专门成立“北道”负责打架斗殴,由谢敏冬管理。该涉恶组织成立后仅2个多月,共实施轮奸案2件(1名被害人系幼女,1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强奸案2件(被害人均系幼女)、强迫卖淫案1件(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寻衅滋事案3件、抢劫案1件、盗窃案1件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在长寿城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洪星帮”成员都是90后,其中有4名骨干成员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银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幼女、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幼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罪;伙同他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强迫卖淫罪;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轮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在综合考虑其他7名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