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将近五亿 主动投案被判死缓
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唐美群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处被告人唐美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牟取非法利益,唐美群于2004年至2005年开始从事民间高息借贷活动。2008年下半年,黄某向被告人唐美群提出高息借款,唐美群以个人出资及向其他人高息借款等方式募集资金5000多万元出借给黄某。后黄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导致唐美群的资金链出现断裂。
为填补资金缺口,2008年至2010年4月,唐美群虚构其经营的炬鹰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或其投资香港金融理财产品需大量资金等事实,隐瞒其身负巨额债务、无实际还款能力的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方式,先后向欧某等30多名被害人非法集资,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49994.611064万元、港币130万元、美元5万元。
在此过程中,唐美群为使被害人相信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及还款能力,先后成立了鸣人公司、京诺公司等空壳公司,并使用集资款购置了豪华住宅、高档办公楼、豪华轿车等,故意将其下属公司伪造成实力雄厚的假象。被告人唐美群将上述非法集资骗得的款项用于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投资、购置房地产及汽车等。因无法偿还上述集资诈骗款项,唐美群将其收取集资款项的相关账目销毁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美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没有履行能力,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唐美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美群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表示愿意将扣押在案的财产退赔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美群的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其自首、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可不立即执行。
上一篇:集资诈骗千余万 矿老板被判无期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