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远德、肖远富等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远德,男,汉族,1975年1月19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肖远富,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周志文,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谢耀君,男,汉族,1988年6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严茂生,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农民。
2008年10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严茂生密谋拐卖儿童,后驾驶摩托车来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高塘工业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车行至源城区高塘移民点205国道路边一水果摊处时,肖远富发现黄某标(男,时年2岁)适合下手,就打电话通知肖远德与其会合,然后由肖远德假意购买水果引开黄某标母亲的注意力,严茂生趁机将黄某标抱走,坐上肖远富开的摩托车向广东省东源县义合镇方向逃走。尔后,肖远德与严茂生雇用被告人周志文的小车将黄某标载到广东省连平县城,由肖远德联系买主,并以26000元将黄某标卖掉。肖远德支付周志文1000元作车费,与肖远富、严茂生平分其余的赃款。2009年5月2日,黄某标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2009年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与刘国权(另案处理)密谋拐卖儿童,后乘坐由谢耀君驾驶的一辆白色小车(车牌:粤PU1589)来到河源市源城区明珠工业园工业大道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在工业大道旁一烧烤摊处的温某杰(男,时年2岁)在玩耍时,经肖远德分工,肖远德与肖远富假意购买烧烤挡住摊主的视线,周志文趁机抱走温某杰,乘坐谢耀君的小车向连平县城方向逃走。同年3月5日,经肖远德联系,商定以26000元将温某杰卖出,后买家先行支付了6000元,肖远德等人将所得赃款平分。2009年5月2日,温某杰被公安机关解救回家。
2009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肖远德提议到河源市区黄子洞市场附近拐卖儿童,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表示同意。谢耀君开着一辆白色小车(车牌:粤PU1589)搭载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来到河源市区万绿湖大道“唐兴百货商行”时,肖远德选定该商行附近的唐某文(男,时年3岁)为作案目标。周志文、肖远德先后去该店假意购买东西引开店主的注意力,肖远富趁机抱走唐某文,坐上谢耀君的小车往连平县城方向逃走。约一星期后,肖远德通过他人将唐某文以27000元卖出,所得赃款与同案人平分。后由于买主怀疑唐某文是拐来的,遂将唐某文送回并要求退钱。肖远德等四人同意后,由肖远德退回20000元给买主。当得知唐某文的家属在四处寻找唐某文,肖远德等四人于同年4月30日将唐某文送回黄子洞附近路边,后唐某文在公安机关被其家属领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以出卖为目的,共同偷盗幼儿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被告人肖远德、肖远富参与拐卖儿童3人;周志文、谢耀君参与拐卖儿童2人;严茂生参与拐卖儿童1人。在共同犯罪中,肖远德组织、策划,并联系买主和主持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周志文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肖远德、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在第三起犯罪活动中慑于司法威严与社会压力,主动将儿童送回,有悔罪表现。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肖远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肖远富、周志文、谢耀君、严茂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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