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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恋爱为名拐卖打工妹 一男子获刑五年半

                                 以恋爱为名拐卖打工妹 一男子获刑五年半


       一男子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一女孩后,以与该女孩谈恋爱为由,将其骗到自己家乡卖给他人为妻。2011年7月20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贵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贵珍系重庆市巫山县龙井乡龙山村五组村民。2007年3月,被告人张贵珍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时认识了名叫宋某某的女孩。后张贵珍以和宋某某谈恋爱为由,将宋某某拐骗到巫山县龙井乡龙山村五组交给同村村民章某为妻。张贵珍以开支路费为由,向章某索取现金3000元。张贵珍给章某说,“这3000元钱是路费,也不能说这个女孩子(指宋某某)是我卖给你的”。后由章某请张某执笔,拟写了一份《婚姻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如在2008年正月之内女孩走了,由张贵珍退回章某叁仟元钱,小写(3000元),如有后果问题,一切由张贵珍负责”。事后,张贵珍返回广东省务工。

       2010年8月13日,宋某某到巫山县公安局秀峰派出所报案。同年8月16日,巫山县公安局秀峰派出所民警将宋某某送回到湖南省靖州县公安局坳上镇派出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贵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关于被告人张贵珍提出当时在广东就给章某打电话,说给他介绍一个女朋友,宋某某也愿意,收章某3000元是路费,不是卖宋某某的钱的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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