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文章
挪用公款近四百万 国有煤矿科长获刑十四年

                                            挪用公款近四百万 国有煤矿科长获刑十四年

   2011年5月13日,江西萍乡某国有煤矿原财务科长李良泉因挪用公款392万余元,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煤矿自1985年开业至2010年11月3日核准注销,期间企业名称虽经多次变更,但企业性质均未改变,仍为国有或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7月10日,被告人李良泉经该煤矿组织部聘任为财务科科长。李良泉自担任财务科科长起至2010年6月10日期间,采取打借条、收条或由财务科出纳直接将公款转入其个人账户的方式多次挪用公款共计392万余元。被告人李良泉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炒股、赌博等挥霍一空。

    法院还查明,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李良泉逃至广州后,于同年7月30日晚电话联系煤矿党委书记并表示愿意自首。次日13时许,李良泉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良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不退还、进行营利、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良泉在投案途中被抓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李良泉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