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思悔改 重新犯罪送入监牢
2011年6月16日,江苏省涟水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龙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2009年10月,因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利用木马病毒,通过QQ视频聊天的方式,在江苏、甘肃等省作案7起,共骗取多个被害人人民币35000元。涟水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龙某自备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自2010年5月26日至8月8日,伙同韦某、龙某某(均另案处理),以女性名义申请QQ号上网,查找在线人员,将其加为好友,并与其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套取被害人个人资料,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美女视频使用视频播放器进行播放,然后要求对方视频聊天。对方开通视频后,龙某再使用刻录器将对方的视频刻录下来,等到掌握对方的基本信息和视频刻录好后,再给对方发一个带有木马病毒的压缩文件,通常文件名叫“艺术照片”或者叫“照片”。对方一旦点击打开,这个木马病毒就会迫使对方自动下线,同时会把对方的QQ号及密码传到龙某的收件箱。龙某再用自己的QQ查询盗取的QQ号是否在线,发现对方不在时,就用盗取的QQ号和密码进行登录,与这个QQ号里面的亲朋好友进行聊天。在聊天过程中提出遇到点麻烦,急需用钱,向对方借钱,并要求与对方视频。在视频的时候龙某就把事先录好的QQ主人视频录像放给对方看,对方看到视频后更加确信无疑,便会答应借钱。龙某便让被害人将钱汇至其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上,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涟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龙某未能退赃,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涟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