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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发现暴力拒捕 转化为抢劫罪获重刑
                                       盗窃被发现暴力拒捕  转化为抢劫罪获重刑
 
      2014年7月24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转化型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在盗窃时被人发现,抗拒抓捕将人刺成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1988年出生,益阳市人,曾因犯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0日凌晨,王某打电话邀另一刑满释放人员艾某一同参与盗窃。凌晨4至5时,两人各携带一把折叠式小刀窜至某小区,王某用打火机烧碎一台小车的车窗玻璃正欲盗取财物,被路过此地的黄某夫妇发现,黄某打电话通知他的两个哥哥赶到了现场。王某、艾某盗得车内一台笔记本电脑、4包香烟后分头逃窜,黄某四人立即追赶王某与艾某,艾某因不慎摔倒在地被黄某的两个哥哥擒获;而王某被黄某夫妇扭住后,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小刀分别将黄某左胸部和黄某妻子右胸背部刺伤后继续逃跑,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将王某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196元;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黄某妻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盗窃得手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他的同案犯艾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说法:
       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周南律师解释: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艾某没有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仅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