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释义
(一)概念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指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行为是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向他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
客体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客体是书号。这里的书号,应作扩大解释,包括刊号和版号。书号、刊号、版号,是国家为对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进行管理而设置的许可证。
结果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结果是致使淫秽书刊出版。
主观方面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物品书刊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为他人提供书号,可能用于淫秽书刊的出版,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淫秽书刊出版的主观的现状态。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不是出于过失,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36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