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发广告起争执 打伤他人获刑一年
乌鲁木齐市一男子康某,在向路边车辆挡风玻璃夹带售房宣传单时,遭到车主艾某的拒绝而发生争执。康某打电话叫来朋友金某,两人将车主打伤。2015年5月29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18时40分许,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一宾馆门口,被告人康某在向街面车辆挡风玻璃夹带售房宣传单时与被害人艾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康某打电话将被告人金某叫至现场,后被告人康某和被告人金某将被害人艾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艾某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支付,被害人艾某对二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被告人金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从被告人金某此次犯罪的作用及地位看,被告人金某居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