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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租车 合同诈骗被判缓刑
                                  冒用他人名义租车     合同诈骗被判缓刑
      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取出租车后人间蒸发。2014年8月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驾车来到会昌,被告人郭某某用任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冒用他人的名义,谎称是来会昌做生意的客商需要租车,与会昌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取比亚迪小车一部后消失。后该汽车租赁公司发现被骗立即报警,警方经侦查抓获郭某某并追回赃车。
      经会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531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名义与他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31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