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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概念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主体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单位,又包括非国有单位。
    客观方面 单位行贿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主观方面 单位行贿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这里的故意,是指单位明知是行贿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个人行贿罪论处。
罪量要素
单位行贿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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