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对单位行贿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客体 对单位行贿罪的客体是单位,因而区别于以自然人为客体的普通行贿罪。这里的单位,根据刑法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不包括其他非国有单位。
主观方面 对单位行贿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对单位行贿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这里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罪量要素
对单位行贿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规定。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