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出口冒牌PHILIPS镇流器 两单位及老板分别获刑
因生意不好,电器公司老板铤而走险接受国外订单生产假冒名牌的镇流器,货运公司经理则心存侥幸代理运输报关出口,结果双双落入法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2011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宁波某电器公司、上海某货运公司及被告人邵某、谈某构成共同犯罪,均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邵某系浙江象山人,在当地开了一家生产镇流器和灯具的电器公司。2010年,某外商通过MSN找到他,提出要购买一批仿冒“PHILIPS”的镇流器,被邵某拒绝。2011年2月,工厂生意不好,加上外商一直联系,邵某心存侥幸接下了这单生意。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约定:由邵某组织生产4种型号共6000个仿冒“PHILIPS”镇流器,对方则付款5.7万美元。随后,该外商预付了20%定金,并寄来一套正品“PHILIPS”镇流器,但未出示“PHILIPS”公司授权书。“按照这个报价,根本不可能买到正品‘PHILIPS’镇流器,这一点我们是心照不宣的。”邵某到案后说。
拿到定金后,邵某在短时间内完成了生产任务,并从网上购买模具,让工人把“PHILIPS”商标印到镇流器上。
与此同时,邵某通过朋友介绍,在QQ上联系到上海某货运公司老板谈某。邵某提出让谈某代为报关出口,并表示“这批镇流器是‘PHILIPS’的,需要特殊照顾”。谈某当时正愁生意不多,马上拍胸脯表示可以“搞定”,不过要多付5000元。“其实我并没有什么关系,当时只是想碰碰运气,赚笔小钱。”谈某后来坦白说。
“好运气”并没有降临。2011年4月6日,这批假冒“PHILIPS”镇流器在报关时被上海海关查扣。邵某、谈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宁波某电器公司、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上海某货运公司、被告人谈某明知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代办出口业务,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案发后,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能主动到案、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宁波某电器公司罚金8万元,邵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4万元;判处上海某货运公司罚金3万元,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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