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
(一)概念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主体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客观方面 单位受贿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主观方面 单位受贿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单位明知是受贿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要素
单位受贿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②强行索取财物的;③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此凡具有上述情形的,应视为单位受贿情节严重。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87条之规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