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遗忘银行卡取款 自首退赃被判缓刑
到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因一时贪念将他人遗忘在取款机的银行卡内余额取走。2014年7月3日,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璧山县某银行分理处的ATM机上取钱时,发现被害人取完钱后便匆匆离去,银行卡还遗留的机器内,屏幕上显示的为取款界面,还有大量余额。面对天降馅饼,吴某怦然心动,连续4次以每次5000元共取走被害人卡内现金20000元,之后迅速逃离现场。与此同时,被害人的手机上也收到了取款的信息,便想起银行卡还在ATM机上,刚忙返身寻找,发现银行卡已不在ATM机上,焦急无奈赶忙报警。吴某在获取不义之财后,联想到许霆案,一直寝食难安,于2014年3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