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恋男抢金店当场被擒获刑六年
2013年6月4日晚,江西省定南县城闹市区一金店被一蒙面、持锤歹徒抢劫,震动了整个县城。2013年12月2日,被告人李剑勇被定南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4月,李剑勇在广东务工期间认识了一女友,并应女友的要求为她买了一条黄金项链,花去其近一个月的收入,不料,恋爱没谈成,工作也不如意,李剑勇只好返回了定南老家。在家待了一些时间后,李剑勇自感手头吃紧,又招人嫌弃,便萌发了抢劫金店的念头。李剑勇用了一天的时间,在多家金店进行了踩点,后选定了一家便于逃跑、又只有女员工的金店下手。
6月4日下午,李剑勇从老家准备好了铁锤、雨衣、手套和头套,借其姐的电动车,于当晚8时许直达选定的金店旁,一身劫匪打扮,直冲进该金店内,二话不说,举锤便打向金店的玻璃柜子。随着一声巨响,员工大惊,呼喊“打劫的!”此时店老板从里屋跑出,操起扫帚指向李剑勇,李则挥起铁锤施加恐吓,见老板不敢上前,李又挥锤打向玻璃柜,并从打破的玻璃柜中抓了一把金戒指和金顶链后转身逃离。眼见劫匪逃离,老板和员工一同追出金店,此时李正座在电动车上,因高度紧张,电动车没打着火,李只好弃车逃跑,后在众人的追赶下走投无路跳入河中,民警赶到后将其抓获,当场在李身上搜出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三条、黄金戒指三枚,经鉴定价值153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闹市区持械抢劫,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所劫财物已追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