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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妇女拐卖幼童又送回 六年后自首领刑三年

                           两妇女拐卖幼童又送回 六年后自首领刑三年

       江西省宜丰县两妇女拐卖了一儿童,迫于压力,中途又把儿童送回来,6年后投案自首,获得从轻处罚。2011年12月20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二秀、刘小英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二秀、刘小英均系宜丰县芳溪镇人。2005年6月份,俩人在广东打工时,得知其朋友江某欲购买小孩,便找到江某,在江某表示愿意购买后,于是被告人刘二秀、刘小英商量回芳溪镇老家拐卖小孩。2005年6月28日上午,趁芳溪镇芳溪村熊某某夫妇的儿子即被害人熊某(时年4岁)诱骗到刘二秀家中玩,先由被告人刘小英将被害人熊某带往南昌,被告人刘二秀随后赶到南昌与被告人刘小英会合。


      当天下午,俩被告人在南昌搭乘南昌至广东揭阳方向的班车欲将被害人熊某卖给江某。当日,熊某某夫妇寻找儿子未果后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县公安局经侦查发现为被告人刘二秀、刘小英拐卖熊某,及时联系被告人刘二秀。被告人刘二秀、刘小英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第二天早上返回南昌将被害人熊某交给前去接人的派出所巡防员。2011年6月,被告人刘小英、刘二秀先后向县公安局投案,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二秀、刘小英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两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案发后将被拐卖儿童送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