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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宁乡金店抢劫案八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长沙宁乡金店抢劫案八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1年12月2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长沙宁乡金店抢劫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姜文兮、张胜强、姜波、肖勇分别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被告人姜利国、黄强、宁双、金美玲分别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运输枪支罪、窝藏罪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姜文兮、张胜强、肖勇、姜波等人商量到宁乡县城抢劫金器店。姜文兮联系宁湘广(另案处理)要其找人送两支枪到沩山密印寺门口,后来又联系姜利国接枪,黄强和宁双从宁湘广外婆家拿了两支枪送到了宁乡县沩山密印寺门口,交给姜利国。同年11月24日下午姜文兮、张胜强、肖勇、姜波等人在姜利国家二楼客厅里进行抢劫金店的演练。2010年11月25日12时50分许,姜文兮、张胜强、肖勇、姜波四人开车来到宁乡县张万福金店门口,姜文兮将车停靠到了张万福金店门口,张胜强、姜波、肖勇从张万福金店的大门直接冲到店内右边的黄金柜台,张胜强、肖勇各持自制手枪威胁柜台工作人员,姜波则用铁锤砸烂黄金柜台玻璃,张胜强、姜波分别将柜内的黄金手圈、项链、耳环等首饰装入各自携带的旅行袋中,后四驾车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被抢黄金吊坠3个、黄金耳环47个、黄金手镯37个、黄金手链28条、黄金镶钻手链9条、黄金项链89条,合计重量2 825.542克,价值为人民币873 528元。

      姜文兮母亲即金美玲便与姜国宗(另案处理)商量,将准备好的衣服和一部手机以及纸条送到了姜波的外婆家, 12月4日凌晨1点多,姜文兮、姜波在姜波的外婆家取走了上述物品。姜文兮、姜波逃至宁乡县黄材镇水泥厂附近的山坳中躲藏达12天。

      此外,2008年9月20日,张胜强、姜波与周坚贞、姜碧清、高思(均已判处)等人以色相为诱惑的方式,抢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6600余元。2008年至2010年,姜文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先后从“阿仇”、“河南佬”(均另案处理)手中收购广本丰田等不同品牌的赃车7台,共计价值37.8万元,姜利国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收购赃车2台,共计价值6.7万元,姜波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帮助姜文兮收购赃车1台,价值5.7万元。

      法院认为,姜文兮、张胜强、姜波、肖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姜利国明知姜文兮等人实施抢劫犯罪,仍提供食宿、帮助购买作案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姜文兮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予以收购或销售,姜利国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而予以收购,姜波明知是犯罪所得赃车仍为姜文兮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黄强、宁双非法运输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金美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