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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宵夜起争执 持刀砍人获刑
                                         吃宵夜起争执  持刀砍人获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男青年谭进与女友在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转盘附近一夜宵摊吃宵夜时,因嫌老板煮得慢,竟纠集其两个哥们持刀砍伤夜宵摊老板,致其重伤。2013年3月1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谭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谭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谭围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晚,被告人谭进与女友在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某夜宵摊吃粉时,因嫌老板煮得慢,与老板发生争执,便于次日凌晨纠集被告人谭围、谭子持刀窜至该夜宵摊,由被告人谭围开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谭进、谭子持刀上前,谭进踢翻夜宵摊的招牌、桌子,持刀赶跑在夜宵摊工作的李某某,被告人谭子持刀在现场旁边阻止旁边的群众靠近。后夜宵摊老板出来阻拦,被被告人谭围用摩托车撞倒,被告人谭进用刀砍伤其右手。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谭子于2012年4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谭进和谭围于2012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进、谭围、谭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围、谭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谭进、谭围、谭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其三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进、谭围、谭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