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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篮球引纠纷 持刀伤人获缓刑
                                        借用篮球引纠纷  持刀伤人获缓刑

  同在一个篮球场上玩,被害人借用篮球遭拒引发打斗,被告人遂纠集人员持刀报复。2013年3月4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0日17时许,黄某与刘某钦到耒阳市白沙电力公司子弟学校篮球场打篮球,因没有带球,黄某见正在打篮球的被告人刘某等人有个剩余的球,便向被告人刘某借球玩一下,被告人刘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黄某打了被告人刘某一拳,后被刘某钦等人劝阻。同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纠集匡某(因本案已判刑)及另外两名男青年每人携带一把砍刀乘坐摩托车找黄某复仇,21时许,被告人刘某等人在耒阳市白沙电力公司中心花园健身器材旁发现黄某,被告人刘某首先冲过去朝黄某右手前臂砍了一刀,接着匡某挥刀砍向黄某左手,其他两人也挥刀砍去,黄某返身逃避,匡某追上去又朝黄某左手臂砍了一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伤情属重伤,评定为8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黄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法院遂依法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