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冒充“海归”诈骗钱财获刑三年
徐某是四川渠县无业人员,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某地,因冒充“海归”和大企业高薪员工,诈骗年轻女性钱财。2012年11月2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编造假名并伪造假名相关身份证件,通过QQ在某网站认识了小琼。在交往过程中,徐某谎称自己是单身,北京人,在四川成都市某集团房地产公司工作,年薪几十万元,是留学回来的硕士生,从而骗得小琼的好感,与之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徐某以自己到小琼家乡来看望小琼不方便为由,要求其拿钱买一辆车。4月25日、26日,小琼交给被告人徐某人民币5.3万元及银行卡一张,卡内有人民币2万元。4月29日,徐某用小琼所给的钱,在四川南充买得雪佛兰轿车一辆,并以徐某的名字登记取得该车的行驶证,共花去人民币6.88万元。2011年6月底,因小琼得知四川省成都市某集团房地产公司无徐某编造假名的员工后,对其产生怀疑,徐某怕事情败露,便中断与小琼的联系后逃逸,并将车开回吉林省住地存放,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徐某所骗取的赃物现已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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