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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姐妹谎称未婚骗取彩礼被判刑罚

                                已婚姐妹谎称未婚骗取彩礼被判刑罚

       2012年5月2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采用骗婚来骗取彩礼的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卢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卢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卢花和卢秀是姐妹关系,两人曾于2009年因诈骗罪被山东省邹城市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于2010年9月来到江西永丰县,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永丰县藤田镇的吴进(已另案处理),三人商量好由吴进做媒,卢秀假扮卢花的堂姐,已婚的卢花假扮未婚待嫁女嫁到永丰来,骗取彩礼后离开男方家。当月15日,吴进将卢花介绍给该镇一个叫田辉的男子,随后双方谈好了彩礼钱为28000元,需在领取结婚证后再支付。17日,卢花与田辉领取了结婚证,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书。当日,田辉的家属就支付给了卢秀28000元彩礼钱。卢秀给了卢花10000元,吴进9000元,自己留有9000元。11月5日,卢花以回一下贵州老家为借口离开了田辉家,从此再无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花、卢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卢秀在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时间又重新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花虽在2009年被判处拘役刑,不构成累犯,但有前科,也应酌情从重处罚。两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以上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