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轿车抵押诈骗 领刑五年罚金十万
为了诈骗财钱,一男子就想出“歪招”,租赁汽车服务公司的高级轿车,并伪造租赁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进行抵押诈骗,结果不但被判了有期徒刑,还被罚了10万元。2012年9月1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涉案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为了诈骗更多钱财,2011年10月份,无业的刘某来到郑州一家汽车服务公司,谎称自己做生意来往焦作至郑州,需租赁一辆轿车,就由朋友王某(另案处理)作担保,租赁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价值201900元)。刘某将该车开到焦作后,伙同张某(另案处理)伪造了该租赁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又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梁某,先后三次向梁某借款共计9万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91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车已被追回,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