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男子盗走货车价值12万领刑12年
2011年12月20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刑释男子谢光彬不思悔改,为不劳而获,又将贼手伸向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谢光彬与张道绪(另案处理)、蒋远金等商量到巫山偷车。当晚,谢光彬与张道绪、蒋远金等乘坐他人汽车从奉节县城到达巫山县境内。次日凌晨2时许,谢光彬等潜往巫山县骡坪镇路口村一组,将被害人杨章远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南骏牌自卸货车盗走,并开回奉节县一汽车修理厂进行改色。4月3日,张道绪在修理厂取车时,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车辆价值119000余元。
另查明,2007年2月2日,被告人谢光彬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2006年10月13日起至2010年4月12日止),减刑后于2010年1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光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119000余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光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