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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首饰又寄回 投案自首获缓刑
                                  盗走首饰又寄回   投案自首获缓刑
       28岁的陈某在莆田务工。因一时贪心,在一家银饰品店内盗窃银饰品后,十分后悔,将所盗银饰品邮寄到失窃的店里。2015430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13时许,陈某一人到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珠宝城想买些饰品。在逛二楼的某银饰店内购买银饰品时,趁店内营业员未注意将柜台上重1361.3克的银饰品放在自带的蓝色手提环保袋内,随后其离开现场。回到家后,身为女人,且第一次作案的陈某觉得很害怕,过了3天,便以邮寄方式将盗得的银饰品全部归还给被盗的银饰店,并取得店主张小姐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10月10日,陈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诉饰品价值57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某最后归还了全部财物,但陈某的偷盗过程已经完成,盗窃的金额仍然按照5716元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退出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合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