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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列车"偷铁路" 在逃七年终受刑

                                攀附列车"偷铁路"   在逃七年终受刑

 

       凭借自己过硬的身体素质,潘某在飞速前行的列车上干起了盗窃犯罪的行当,虽案发后在逃七年,但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2011年12月8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04年4月10日21时左右,从天津来石家庄踩过几次点的潘某,伙同孟某、梁某(均已判刑)携带专门为偷铁路而购买的断丝钳、裁纸刀、扳手、安全带、尼龙带等工具,悄悄潜入石家庄编组场,爬上北行的一列货物列车,乘着夜色的掩护,潘某等人潜伏在运行列车的顶部,伺机盗窃。列车驶出石家庄站后,在货车快速行驶中,潘某身系安全带、手抓尼龙绳,从列车顶部沿列车侧面车身攀附至列车门口。冒着生命危险,用随身携带的铁钳打开车门,破门而入。随后孟某和梁某也相继进入列车车厢内。按照事先策划,潘某等人将车厢内的物品搬运至车厢门口后,随着火车的前行逐个推出,散落在铁路沿线。共盗窃汽车配件、洗发液、电焊烙铁及电烙铁芯、普利特药品等铁路运输物资,共计价值人民币47239.4元。

      火车运行到保定站附近时,车速减慢,潘某等人跳下车去收取赃物,孟某、梁某先后被抓获,二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潘某当场逃脱,后离开天津老家,前往外地打工,2011年8月24日被公安人员在北京抓获。

       庭审中,潘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要悔过自新、接受改造、重新做人。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能够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