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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获刑

                             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获刑
    
     2012年10月2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判处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独资成立一机械厂,并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从河北等地的汽车报废市场低价收购废旧的“久隆”、“豫北”牌汽车动力转向器,雇请员工分解、清洗、维修后重新组装、喷漆。被告人王某未经湖北沙市久隆汽车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河南新乡豫北转向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要求员工在重新组装、喷漆的“久隆”、“豫北”牌汽车动力转向器上贴上伪造两公司依法注册的“久隆”牌和“豫北”牌铭牌、防伪标签,并用伪造的“豫北”、“久隆”商标的彩色纸箱包好。之后,以每台360元至420元的价格销往浙江台州的曾某,从中牟利,销售金额共计100余万元。2012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和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王某的机械厂当场查获假冒上述两个商标的汽车动力转向器共计184台,价值1099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退赃款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后积极退赃款,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