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瓶装低档酒 女老板假冒商标获刑
2011年6月29日上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制造、销售假酒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出生,常州人,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新村委顾家塘1号等地,雇佣王某某等一些人,把低档次白酒灌装入海之蓝、天之蓝等洋河系列名酒空瓶中,假冒名酒出售,涉案价值人民币588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于2011年6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