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期内投案自首 抢劫犯获宽大处理
2011年9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抢劫一案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吴某在“通告”限定期限内自首,依法获得宽大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5月, 刚满18周岁的吴某,与人合谋在长沙市岳麓区一大学附近,持水果刀对一的士司机进行威胁,抢得现金300元和手机一部。案发后,吴某潜逃在外,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追逃,惶惶不可终日。
2011年7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以争取宽大处理。吴某得知“联合通告”后,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于2011年8月,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持水果刀和不锈钢管相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吴某在通告期间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综合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犯罪时刚满18周岁和家庭积极配合教育等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