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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盗窃获缓刑 禁止在固定住所外过夜

                                     两少年盗窃获缓刑 禁止在固定住所外过夜


       2011年8月22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禁止令”案件生效, 16周岁的杨小刚和17周岁的段瑞,分别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宣告禁止两被告人一年内在固定住所外过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杨小刚伙同他人盗窃作案5次,盗窃摩托车5辆,价值12100元;被告人段瑞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起,盗窃摩托车4辆,价值9900元。庭审中,被告人杨小刚、段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还、赔偿失主损失。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犯罪,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均可依法减轻处罚。经过社区调查,二被告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具有帮教条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二被告宣告缓刑,但应严令禁止不良行为,确保改过自新。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该院首例适用“禁止令”案件。如果两被告人违反了上述“缓刑禁止令”,将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