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财政所会计为炒股挪用拆迁补偿款获缓刑
乡镇财政所的一名会计为了个人炒股,竟然挪用了数十万元的拆迁补偿款。2011年9月27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为炒股挪用公款的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4日,刘某从存于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活期存折上的231省道二期拆迁补偿款中取出10万元,当即投入股市用于个人炒股。同年3月底,刘某按照钟庄镇财政所所长吴某的指示,从存于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活期存折上的231省道二期拆迁补偿款中取出现金40万元,存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湖支行个人卡上,用于完成吴某朋友的吸储任务。后刘某从该卡上分两次取出现金共3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其中,2010年4月24日取出10万元投入股市;同年5月8日取出20万元,当日投入股市。案发后,刘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赃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