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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年销售假冒名烟56万元获刑7年

                                                 一青年销售假冒名烟56万元获刑7年

       俗话说一个好汉三个帮,王日周结识一位好“朋友”后,希望依靠朋友发财致富,没想到不但把朋友送进监狱,自己也面临牢狱之灾。2011年6月29日,王某被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处罚金60万元。王某当庭表示服判。
  
       被告人王日周,男,1985年10月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2006年间被告人王日周与陈永(宿州市人,已被判刑3年,罚金50万元)在广州市通过朋友结识后,成为铁哥们,并共同寻求发财致富“良方”。自2006年11月至2009年7月,王日周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EMS)等方式,将假冒的“中华”,“苏烟”、“万宝路”、“555”、“玉溪”等品牌香烟用纸箱包装后,以茶叶、衣服等名称,从广东省广州市、云浮市、中山市、阳江市、广西梧州市等地邮寄至宿州市,陈永接收后进行销售。陈永从宿州市以“陈永”、“邓银环”、“陈建波”等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汇款至王日周提供的账户上,共计40笔,累计金额582220远,其中2万元用作其他用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日周为非法牟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数额达56万元,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日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王日周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王日周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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