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肆制售假烟 主犯领刑15年
2011年 5月11日上午,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由省高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特大制售假烟案,以生产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超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判处被告人翁振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其余5名同案人分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高超灯出资18万元,翁振波出资13万元在大田县太华镇罗丰村李廷金房屋私设假烟加工窝点生产假烟,并购买专门用于制作假烟的卷烟机和运输车辆,随后高超灯等人又雇佣亲友郭林双、高超沼、王闾灯、高超强等人帮助管理生产。直至2010年3月,制假窝点先后生产各品牌假烟1653万余支,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75万余元。
法院根据以上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