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档酒灌装成高档酒 夫妻假冒注册商标获刑
为了发财,夫妻二人在租用的民房内用一些低档白酒灌装成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等名牌注册商标的高档白酒,然后大肆对外销售获取暴利。2011年6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冯海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冯海玉的妻子高玉清单处罚金30000元。
冯海玉与妻子高玉青均系南阳市人。夫妻二人一直做点小买卖,但都没什么起色,为了发财,二人把目光瞄上了制造贩卖假酒上。2008年开始,夫妻二人在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租赁民房,使用绵竹大曲、尖庄等低档白酒,灌装成剑南春、五粮液、茅台、洋河等注册商标的高档白酒,并以“剑南春”每箱150—400元、“茅台”每箱900—1000元、“五粮液”每箱500元—600元,“五粮液1618”每箱1100元、“洋河天之蓝”每箱500元,“洋河海之蓝”每箱200—260元价格在南阳城区、唐河县、新野县等地销售。其中在南阳市销售给孙某31500元,销售给关某12000元,销售到唐河、新野的假酒共计2400元。2010年8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高玉清暂住处查扣假冒的五粮液9箱、剑南春9箱、茅台1箱、剑南春60瓶、洋河蓝色经典6箱,每箱均为6瓶装,总价值为13660元。随后在其同伙张景军(另案处理)家中查获高玉清转移过去的多种假冒名酒标示、包装物和制造未售出的部分假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海玉、高玉青假冒“剑南春”、“五粮液”、“茅台”等多种驰名注册商标,制造、出售假酒,情节严重,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冯海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玉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