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面粉9万元 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
自制价值9万余元的假冒面粉在粮油市场销售,41岁的王国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日前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9万元。在案之224000元,其中9万元用于执行罚金,余款发还王国胜。
王国胜将其他品牌的面粉装入其非法购买的印有“河套”、“大公”、“五得利”等注册商标的面粉包装袋内,向他人销售。2010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在朝阳区王四营某粮油市场及王四营乡某仓库起获上述面粉共652袋,经鉴定价值99 637元。公安机关从王国胜处扣押224 000元在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国胜法制观念淡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国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酌情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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