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青年伤害罪缓刑被撤销
年少无知偶尔做了错事,如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总是会有弥补错误的机会。但犯错之后不知悔改、一错再错,最终就只能面对法律无情的惩罚了。2011年6月17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对罪犯尧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993年10月26日出生的尧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2011年5月16日晚,因被害人朱某某与彭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当晚11时许,彭某某等人持刀与尧某来到黎川县博雅园一饭店门口,尧某等人持竹棍对朱某某进行殴打,彭某某等人又持刀砍朱某某,致朱某某额头左脸颊部受伤。同月20日,尧某被公安机关拘留。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惩罚不接受改造的罪犯,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