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再犯案 数罪并罚判重刑
正在执行缓刑的顾某因琐事与人生纠纷,一言不合将其砍伤。2011年6月14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该院2009年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顾某宣告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南阳市宛城区村民张某在南阳市电玩室玩耍时,因游戏机不能继续押分就用脚踢了电玩机,而被告人顾某带领四人到被害人张某跟前质问并持刀对张某进行砍、打,致使张某全身多处损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0年4月7日被告人顾某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顾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此次所犯的故意伤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