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一)概念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例如海关、外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徇私舞弊。
客体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体是出口退税凭证。这里的出口退税凭证,是指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有关单据。例如,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主观方面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罪量要素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徇私、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05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